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及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第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化运营,减少能耗水耗及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以及管理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材料的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名单进行公告。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三条 未进入公告名单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的公告申请工作每2年开展1次。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规范条件》有关规定。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 满足第四条基本条件要求的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第三章 审核和公告
第六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开展申请材料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对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名单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进一步核实情况,明确企业确实符合《规范条件》有关要求后,再予以公告。
第四章 公告企业管理
第八条 已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已公告企业每2年提交1次自查报告,每4年接受1次复核。
第九条 公告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没有通过复核;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有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企业公告前,听取企业陈述和申辩,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消费〔2016〕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