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软件名园评估规范(试行) 黔数〔2021〕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奋力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推动软件产业高水平集聚,完善软件产业创新生态,形成全省软件园区特色化、专业化、品牌化、高端化发展格局,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贵州省软件名园(以下简称“省软件名园”)是指按照国家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创建的以软件产业为主导、拥有一批高成长性软件企业、具有较强辐射带动性和品牌影响力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对有一定实力和较强潜力,但暂未达到省软件名园条件的园区,可申报贵州省软件名园培育园区(以下简称“培育园区”),作为下一阶段省软件名园评估重点培育扶持对象。培育园区达到省软件名园评估条件后,可优先申请开展评估。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数据相关产业集聚区等具有软件产业集聚发展基础的各类园区。
第五条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局”)是省软件名园的评估统筹管理部门。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负责抓好本地区软件园区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调度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省软件名园评估条件
第六条 组织与保障机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有稳定常态化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构、可操作的资金操作配套方案与企业引进、培育计划等,明确的软件产业规划、计划和配套推进机制,发展目标明确、定位清晰,建设进度安排合理,符合国家和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及行动计划要求。
园区所在地市或县(市)政府将软件产业发展纳入本
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对园区申请和创建软件名园给予政策支持和资源投入。
第七条 产业规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在当地有突出的软件产业集聚效应且软件产业链配套较为齐全,已建成投用的载体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软件企业不少于40家,其中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监测的重点软件企业不少于10家,集聚软件产业从业人员不少于400人。
(二)园区软件业务收入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亿元,软件业务收入占园区总体产值(收入)比重不低于50%。
(三)园区拥有1家以上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细分领域全省业务收入排名前列的骨干企业,且具有承担国家及省内软件产业重点攻关项目的能力。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在园区企业担任正式职位,取得大数据相关领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等级职业资格、职业水平、职业能力的人才不少于10人。园区应鼓励和支持企业组织人才申报和引进贵州省“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
第九条创新体系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内所有企业上年度新增软件著作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总量原则上不低于30件。
(二)园区建有软件领域协同攻关和体验推广中心、大数据
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等相关的创新类平台,已形成产用协同的产业创新生态。
第十条公共服务体系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园区具有功能完备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支撑关键软件
适配验证、体验推广、企业孵化、投资融资、法律服务、人才培训、展览展示、商务交流以及生活配置等优良的公共服务。
第三章 培育园区评估条件
第十一条 组织与保障机制应满足第六条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产业规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在当地有突出的软件产业集聚效应且软件产业链配套较为齐全,已建成投用的载体面积不小于1.5万平方米,软件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监测的重点软件企业不少于5家,集聚软件产业从业人员不少于300人。
(二)园区软件业务收入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软件业务收入占园区总体产值(收入)比重不低于40%。
(三)园区拥有1家以上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细分领域全省业务收入排名前列的骨干企业,且具有承担国家及省内软件产业重点攻关项目的能力。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在企业担任正式职位,取得大数据相关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等级职业资格、职业水平、职业能力的人才不少于5人。园区应鼓励和支持企业组织人才申报和引进贵州省“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
第十四条创新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应分别满足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要求。
第四章 申报评估流程
第十五条 申报评估流程
(一)启动。省大数据局将开展贵州省软件名园评估工作的通知下发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同时将通知及申报书等相关附件在省大数据局网站公布。
(二)申请。申报单位在规定的申报时间段内登录省大数据局网站下载填写申报书(加盖单位公章并附评估条件相对应的证明材料附件),申请省软件名园或培育园区评估,经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报省大数据局。
(三)初审。省大数据局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省软件名园和培育园区评审名单。
(四)评审。省大数据局组织考评组对备选的省软件名园和培育园区进行评审,并组织专题会研究核准。
(五)审定。根据评审情况及专题会研究意见,提出评审通过名单,经局有关会议审定。
(六)公示。审定结果在省大数据局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
(七)授牌。经公示无异议,明确为贵州省软件名园,由省大数据局授牌。
第五章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经评估确定的贵州省软件名园,授予“贵州省软件名园”称号,符合培育条件的列为贵州省软件名园培育园区。省大数据局视年度资金预算情况给予省软件名园运营主体一定资金奖励。
第十七条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软件名园和培育园区运营主体发行地方政府债,省级大数据基金、资金对园区运营主体、园区内企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市(州)对落户在当地的省软件名园和培育园区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用好“百企引领”“万企融合”等抓手,在省级和国家级试点示范申报中,向省软件名园和培育园区内企业项目给予倾斜。
第十九条 支持省软件名园和培育园区企业入选贵州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优先助推相关企业上市。
第二十条支持省软件名园和培育园区纳入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推动公共数据向园区软件企业互联互通、共享开放。加快5G网络在园区内覆盖。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二十一条省大数据局“点对点”帮助省软件名园和培育园区开展招商引资、政策培训、供需对接、人才培养等,支持园区企业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场景应用及宣传推广。
第六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软件名园和培育园区负责运营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市(州)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市(州)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于一季度报省大数据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单位运行管理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技术转移及推广应用情况,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省大数据局每两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省软件名园和培育园区开展运行情况评价。评价程序:
(一)省软件名园和培育园区根据有关要求将年度运行报告及年度会计报表、完税证明、财务报告及场所证明、活动佐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州)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
(二)市(州)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对省软件名园和培育园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大数据局。
(三)省大数据局采取现场检查、委托审查等方式,组织开展运行情况评价。
第二十四条评价结果分为良好、较好、基本合格、不合格,结果与大数据发展基金支持挂钩。被评为良好和较好的,省大数据局将根据发展需要择优对其后续软件产业高水平集聚、软件产业创新生态的建立给予进一步支持。被评为基本合格的,省大数据局将给予警告,并由市(州)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的,给予摘牌或取消培育资格处理,严重违法违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且两年内不得再予申报。
第二十五条省软件名园和培育园区运营单位或主管部门如需变更,须提前报省大数据局。
第二十六条省软件名园和培育园区在创建和运行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大数据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撤销授牌或取消培育资格:
(一)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专项资金或基金未按规定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违反资金或基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资金。
(二)有重大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三)有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四)有其它相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由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贵州省软件名园/培育园区评估申报书
2.申报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3.贵州省软件名园/培育园区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附件1
贵州省软件名园/培育园区评估
申报书
申报园区:
申报单位: (盖章)
推荐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填 报 说 明
1.统一用A4纸印刷;
2.按格式要求填写,除另有说明外,栏目内容不得空缺;
3.内容双面印刷,文字叙述部分用仿宋GB2312字体;
4.未尽事宜,可另附文字材料说明;
5.推荐单位为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
6.提交申请报告时,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确保真实并按要求顺序合并胶装,加盖骑缝章。
申报园区 | ||||
申报单位 | 全称(如实填写) | |||
申报联系人 | 姓名 | 手机 | ||
职务 | 传真 | |||
邮箱 | ||||
单位注册地址 | ||||
单位办公地址 | ||||
一、基本情况 | ||||
(一)园区概况 (二)人才支撑情况 (软件产业从业人员学历构成,大数据相关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等级职业资格、职业水平、职业能力及百人领军、千人创新创业人才情况) (三)公共服务体系 (提供关键软件适配验证、人才公寓、大型招聘路演等服务,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培训、企业孵化、投融资等服务团队) (四)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荣誉 |
二、组织与保障机制 |
(一)组织机构 (包括领导机制和工作机构) (二)出台的政策文件 (近年出台的软件产业发展专门政策和规划) (三)园区规划及三年发展目标 |
三、产业规模 | ||
序号 | 指标内容 | 具体情况 |
1 | 已建成投用载体面积/万平方米 | |
2 | 园区企业数量/家 | |
3 | 园区涉软企业数量/家 | |
4 | 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监测的重点软件企业数量/家 | |
5 | 软件产业从业人员/人 | |
6 | 园区上年度软件业务总收入/亿元 | |
7 | 园区上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占所在地市软件业务收入的比重/% | |
8 | 上年度园区软件业务收入占园区营业总收入比重/% | |
9 | 园区拥有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细分领域全省排名前列的软件企业数量/家 |
四、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监测的软件企业情况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主营业务 | 软件业务收入(万元) | 相关荣誉 | 软服行业细分领域全省排名是否居前 | |
2019年 | 2020年 | |||||
五、创新能力(园区内涉软企业上年度新增的软件著作权、专利、商标、软件产品等知识产权情况) | |||
序号 | 名称 | 类别 | 所属企业 |
附件2
申报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一、产业规模证明材料
(已建成投用载体面积、软件业务总收入、园区涉软企业数量、上年度园区软件业务收入占园区营业总收入比重)
二、相关荣誉证明材料
(园区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荣誉证书或证明)
三、创新能力证明材料
(软件著作权、专利、商标、软件产品等)
四、已出台政策文件证明材料
(近年出台的软件产业发展专门政策和规划)
五、公共服务体系证明材料
(软件适配验证、法律、人才培训、企业孵化、投融资服务、人才公寓、招聘等佐证材料)
六、人才支撑证明材料
(软件产业从业人员、高层次人才)
七、其他能够体现申报单位特色和发展情况的文件、材料
附件3
贵州省软件名园/培育园区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一、单位运行管理状况
二、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三、技术研发重大进展
四、技术转移及推广应用情况
五、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