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黔财资环〔2021〕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我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勘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矿产资源及地质勘查、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研究、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调查研究与保护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地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使用地勘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地勘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排和下达地勘资金年度预算;
(二)适时开展地勘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三)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对地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地勘资金项目审查论证,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报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录入省财政厅预算一体化系统省级部门项目库;
(二)提出地勘资金项目年度安排计划和资金建议,组织开展地勘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实施项目绩效评价,组织地勘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
(四)组织开展项目最终清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地勘资金使用范围:矿产资源及地质勘查,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研究,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调查研究与保护等。
第八条 地勘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组织实施费。
(一)项目费是指因实施项目而直接产生的野外津贴补贴、专用燃料费和材料费、差旅费、劳务费、印刷费、咨询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委托业务费、交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组织实施费是指地勘资金项目立项、审查、论证、招标、实施、监理、验收、绩效评价等发生的各类费用。
(三)项目组成员工资性费用属于财政拨款安排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和省有开支标准和规定的,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地勘资金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列支,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下列费用不得列入支出范围: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弥补企业亏损、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等;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的购置、修建楼堂馆所;
(六)其他与地质勘查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地勘资金按照项目法进行分配。项目按照“先审查后入库”的原则,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省属地勘单位、省内科研和教学机构以及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厅下属事业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项目立项书面申请;
(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立项审查论证、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自然资源厅储备项目库,作为预算编制备选项目;
(三)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和部门三年支出规划要求,按轻重缓急和项目成熟度排序,从储备项目库中挑选项目编报预算,组织将项目录入省财政厅预算一体化系统项目库;
(四)省财政厅对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报送的预算项目及其预算建议进行审核,按程序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级财政在20日内批复预算。
第十一条 地勘资金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地勘资金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地勘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约束机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入单位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统一编报。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省自然资源厅应加强地勘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地勘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地勘资金使用单位加快资金执行进度。
第十四条 项目成果验收后,地勘资金使用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省自然资源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开展财务清算。项目未通过验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应全额追回已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需中止的,经审批后,地勘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六条 地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地勘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勘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应当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地勘资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地勘资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成果处置。地勘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全过程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科学设定地勘资金支持项目绩效指标,做好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运行监控,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第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在申报年度地勘资金预算时应同步设置地勘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随部门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地勘资金使用单位要在地勘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的基础上细化完善形成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指标应细化、量化,能够清晰反映地勘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年度结束后进行项目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省自然资源厅。
第二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项目的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结束后,省自然资源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地勘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在省自然资源厅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应做好地勘资金日常使用管理工作,省财政厅有权监督地勘资金管理使用单位的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地勘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如发现地勘资金使用、项目调整等不规范的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二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将地勘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目标、绩效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和地勘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地勘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