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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贵州省财政厅发布时间:2017-11-06点击量:439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下达我省,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安全生产预防和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引导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投入,加快排除安全隐患,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形成安全生产保障长效机制,促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其他中央财政资金已安排事项,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全省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包括加快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领域重大隐患整治等。

        (二)全省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包括建设在线监测、预警、调度、视频通讯和监管执法等在内的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安全云工程,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应急演练能力建设、安全素质提升工程、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等。

        (四)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

        专项资金具体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以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条 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项目支出,主要用中央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应当符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中央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补助我省的其他事项资金,应当符合一般公共预算相关规定。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推动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强化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八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综合管理,督促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目标任务,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完成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按要求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按季度调度各地区、各部门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情况。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负责筛选危险化学品和矿山隐患治理、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项目,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加强综合协调和项目跟踪管理,按季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负责将项目审核情况和相关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在本部门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开;配合省财政厅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能源局负责筛选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治理项目,负责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加强综合协调和项目跟踪管理,按季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负责将项目审核情况和相关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在本部门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开;配合省财政厅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按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效果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后,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及时按要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明确专项资金补助对象。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同类任务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省属企业及中央在黔企业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涉及相关市(州)、县(市、区、特区)企业的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下达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未能正常启动实施,以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目标任务的,省财政厅将根据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等单位意见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按规定程序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和省属企业、中央在黔企业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分配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终止时间与《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2号)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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