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贵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经费来源
资助资金从市级知识产权相关专项经费和市级财政安排的其他对应渠道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条 资助对象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具有贵阳市户籍的公民、具有合法居住证明的自然人。
2.一项知识产权有多个申请人或权利人的,以第一申请人或权利人为资助对象。
第三条 资助方式
一般资助:以扶小扶弱为导向,以中小微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个人为主要资助对象,知识产权统计关系及申请地址在贵阳市辖区内。
专项资助:以扶优扶强为导向,以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培育)、示范企业或专利工作基础较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为主要资助对象。
第四条 资助类别
一般资助中,重点对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的申请、授权、登记(注册)进行资助。
专项资助中,重点对开展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资助。
第五条 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一般资助
1.专利资助,主要用于国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国外申请专利产生的有关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代理费、印刷费等。发明专利分受理、授权阶段给予资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资助。
① 国内专利:发明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每件资助1500元,授权后每件资助4500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每件分别资助1200元和600元。
②国外发明专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PCT)或其它途径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实行分段资助,即:PCT国际受理(或地区组织受理)的,每件资助1万元;PCT进入国家阶段(或是其它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受理的,每件资助1万元;获得授权的,每件再资助2万元。同一件专利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③对同一单位国内专利当年资助限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个人不超过10万元。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后每件资助3000元。
3.地理标志资助,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或国家农业部登记注册、审批后,一次性资助5万元。
4.植物新品种资助,对育种并通过贵州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农作物新品种的,每件资助2万元;对育种并通过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农作物新品种的,每件资助5万元。
(二)专项资助
1.对市级知识产权重点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
①对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及优势(培育)企业的资助,按照《贵阳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及优势培育企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分期予以资助:
对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资助:签订试点工作协议后资助5万元,试点工作开展一年后经中期检查合格的再资助5万元资助,两年试点工作结束经考核合格的拨付后期资助资金10万元。
对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资助:签订示范工作合同后资助10万元,实施示范工作一年后经中期检查合格的再资助10万元,三年示范工作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拨付后期资助资金30万元。
对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的资助:签订培育工作合同后资助10万元;培育工作开展一年后经中期检查合格的,再资助5万元;两年培育工作结束经考核合格并认定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拨付后期资助资金15万元。
对无故不接受检查、考核或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予拨付资助资金。
②对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的资助,按照《贵阳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筑科发〔2014〕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签订贯标工作合同后资助8万元,通过第三方认证后再资助2万元。企业自行组织贯标的,通过第三方认证后一次性资助10万元。
2.对专利申请明星单位给予资助。
对年申请专利50件以上(发明专利占30%)的企事业单位资助2万元,对年申请发明专利5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资助3万元。
3.对发明专利维持3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
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3年后仍有效,且拥有量达20件的资助3万元,50-100件的资助8万元,超过100件的资助15万元。同一单位连续三年累计资助不超过45万元。
4.对专利投保试点企业给予资助。
对投保试点企业所投的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其保费根据不同条件实行全额或按一定比例进行资助: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专利和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中的专利,其保费每件不超过2000元的给予全额资助,超过2000元的再按其超出金额的50%予以资助,每件参保专利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每个企业最多资助10件专利;企业投保的其他核心专利,实行按所缴保费的50%给予资助,每件专利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每个企业最多资助10件专利。
5.对专利转化实施企业给予资助。
①自行实施:重点支持有利于支撑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有利于促进大数据综合创新试验区发展、有利于促进全面小康社会提升和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的专利成果转化,资助金额按与上年相比达到年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新增研发投入200万元为准,给予10万元资助;新增销售收入和研发投入每超过标准的10%,再增加资助金额5万元,最高资助限额为60万元。一个产品有多项专利技术的,只资助一次。
②转让、许可实施:支持企业以转让、实施许可等方式购买专利所有权或专利使用权,交易额在20-200万元之间,属非关联交易的,按照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
6.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给予资助。
对开展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中小企业的资助,按照《贵阳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贴息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应支付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70%,同一企业的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累计三年不超过150万元。
7.对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的企业给予资助。
支持企业把专利信息查询、分析纳入科技创新活动的全过程,重视跟踪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趋势、权利保护范围,及时掌握关键领域专利技术的发展动向,科学制定新产品开发策略、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策略、竞争与合作策略,优化技术创新路线,避免侵权和重复研究。对当年完成专利战略制定、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分析、专利信息分析、专利价值评估等其中三项工作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
8.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单位给予资助。
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资助,对新获贵州省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资助。
9.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试点示范单位(园区)及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给予资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单位,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及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助。
10.对专利维权企业给予资助。
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每件一次性资助3万元。通过司法诉讼终审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每件一次性资助6万元。
11.对实施知识产权托管企业给予资助。
①年专利申请10件以上(发明专利占50%),给予1万元资助;年专利申请20件以上(发明专利占50%),给予2万元资助。
②利用专利信息监控竞争对手专利布局和专利法律状态变化,建立竞争对手目录和动态专利监控表,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竞争对手名称、专利法律状态(公开、授权、失效、许可、转让、诉讼、失效)危害程度等,给予1万元资助。
③对当年完成专利战略制定、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分析、专利信息分析、专利价值评估等其中一项工作的,给予2万元资助。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经纪律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单位两年内、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将不得申报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知识产权有关资助,不予推荐申报科技和知识产权有关的项目,不得参与贵阳市科技和知识产权的有关荣誉评选。
(二)办理知识产权申请资助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办法规定的所有项目的申请。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市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所有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附则
(一)各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申请资助政策,并报贵阳市科学技术局(贵阳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二)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