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意见》(黔党发〔2016〕14号)精神,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善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环境,推动大数据战略,促进数字经济成长,重点支持引领性、应用性、支撑性大数据项目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创新方式、市场机制、引入竞争、强化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建立部门联动、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局”)会同贵州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数据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及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大数据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大数据局建立“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按照“数据铁笼”要求管理项目,进行分级授权和分类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大数据发展目标和任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壮大,改善大数据企业发展环境,支持三次产业与大数据深度融合。
(二)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优化及运维保障能力。
(三)支持标准规范制定及应用研究,支持大数据安全体系和保障能力提升建设。
(四)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及应用创新。
(五)支持大数据基金设立,探索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的新型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数据发展应用。
(六)支持和培育各类数字经济试点示范建设。
(七)支持申请到的国家级大数据重大项目。
(八)支持大数据领域有关重大活动、相关课题研究、人才引进和培育及专项业务经费等。
(九)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事中事后的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产业基金、融资风险补偿、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种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运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大数据的应用创新项目;对大数据企业按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根据大数据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质量和实际完成量,对社会效益明显的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贴息支持方式。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利息总额并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三)产业基金。支持设立大数据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数据投资领域,采取阶段参股、投资保障等方式,扶持初创期、成长期大数据中小企业发展。视具体情况采用股权投资、股权后激励等方式实施。
(四)融资风险补偿。建立大数据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积极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损失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对担保机构承担大数据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产生的代偿损失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五)购买服务。省大数据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等规定,购买相关公益性、公共性服务。
(六)其它。涉及大数据产业发展与应用的其它事项及投入,按照省政府的批准执行。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
第九条 项目单位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项目单位注册地在我省辖区内;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完整;
(四)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遵法守信,无违法失信记录;
(五)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或发展前景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大数据发展规划,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七)以前年度获得专项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其所获支持项目到期的应按期通过验收,并取得良好效益。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提供下列申报资料:
(一)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管理部门会商财政部门的申报文件,或中央在黔企业和省属企业项目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或省级部门申报文件;
(二)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 项目组织和审核
第十一条 省大数据局商省财政厅在每年1月底前下发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所需材料等事项。各市(州)大数据管理部门会商财政部门负责地方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大数据局。省属企事业单位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大数据局。省级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中央在黔企业可直接向省大数据局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通过“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省大数据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线上和线下评审论证。
第十三条 省大数据局建立健全专家库管理,确保入库专家与评审专家在数量上保持合理比例。“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加强对入库专家能力、职业道德等素质的前置审核工作。在评审过程中建立专家交叉评审、集中评审等相互监督机制,研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程序确定支持项目由省大数据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项目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省大数据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结束后,在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拟支持的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予以审核,督促项目实施,并对项目责任事故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十七条 原则上6月底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应达到年初预算指标的50%,9月底达到调整预算指标的90%。确定支持的立项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数据局按照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的规定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大数据管理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滞留、挪用。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项目单独核算、单独管理。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投标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中及时反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明确评价原则、组织实施、评价依据、评价内容、指标体系、分值权重、评分标准等内容。省大数据局会同省财政厅通过自评、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实施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大数据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省大数据局报告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中央在黔企业、省属企业项目以及各地重大项目由省大数据局、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其它项目可由省大数据局委托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大数据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大数据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各级大数据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使用不当、或者达不到申报规定的项目单位,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根据具体情况有权作出整改、收回等分类处理措施。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省大数据局按有关规定向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有关部门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批、复核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并按《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预算管理。
附件: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df(红头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