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改社会〔2019〕1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十三五”期间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的相关项目。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工程的目标任务、建设内容、实施范围、资金安排等内容。
第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央高校主管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储备库,并及时将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未列入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遴选要求。
(二)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三)地方资金落实。
(四)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五)在同一实施周期内,同一项目此前未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为分年度执行的续建项目。
第三章 投资安排和项目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各地年度中央补助投资额度,在因素法测算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政策措施和实际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方要根据中央补助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对切块打捆项目,各地方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项目,避免项目分散加重地方筹资压力。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省级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地方高等学校项目建设。鼓励引导省市地市县级政府努力统筹加大投入。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建设资金的政策,除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外,切实落实省级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地方投资及时到位。
第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地方学校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补助。为推进深化产教融合改革,东部地区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城市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的比例进行补助。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学校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投资全额安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藏区学校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对每所幼儿园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对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每所普通高中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对每所中等职业学校补助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对每所高职院校补助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对每所地方本科高校补助额度不超过1亿元。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城市项目,按照所属东、中、西部区域类型,逐年切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具体项目中央补助投资最高限额根据项目学校类型,参照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本科高校的限额标准执行。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综合考虑相关高校办学综合实力和一流学科数量,逐校测算确定“十三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实行差别化支持。
第八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央高校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开展本级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中央高校主管部门向国家报送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内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有关要求办理。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分年度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等。
第十一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高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转发或分解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于国家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高校主管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国家切块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报国家备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高校主管部门对上述计划分解和安排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
第十四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财政或财政委托的部门专门账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等,或偿还拖欠工程款。
第十五条 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教育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统筹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计划执行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采取专项检查、在线监管、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项目库模块)对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度,由有关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在线填报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
第五 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2月13日公布的《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