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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黔数〔 2018 〕68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大数据局发布时间:2019-02-20点击量:11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省财政厅 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工〔2017〕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处室牵头受理项目资金申报,会同局相关处主组织开展项目形式审查、调研、评审、验收以及绩效评价工作,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及相关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申报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均应遵守本细则规定,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支持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原则上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给予一次支持。大数据中小企业申报的项目采取事中、事后补助模式,原则上小企业在完成建设后给予补助。

        第五条  数字经济(培育)项目支持重点及标准

        支持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5G、地理空间信息等大数据关键技术的企业、具有较强技术研发或融合创新能力的高成长性企业发展,支持项目企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数字经济(融合)项目支持重点及标准

        (一)支持开展“万企融合”大行动,推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应用及产业化,推进“万企融合”大行动重点项目建设、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建设,推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相关产品、应用系统、工业APP研发及应用推广,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实施“云使用券”助推“企业上云”,单个企业每年申请云使用券金额上限为5万元。具体根据《贵州省“企业上云”云使用券管理实施细则》实施。

        第七条  数字设施类项目支持重点及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数字设施建设、网络深度覆盖、北斗建设和应用、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研发应用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安排补助,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数字治理(民生)项目支持重点及标准

        围绕打好数字治理、数字民生攻坚战,推进大数据与社会治理、民生领域的融合。对数字治理(民生)类项目的支持,采取全额补助、以奖代补或其他方式进行。其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资金,不得高于项目建设资金30%.

        第九条  大数据标准制(修)订项目支持重点及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大数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万标准、团体标准等制修订项目。对大数据标准制修订项目的以奖代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一项标准只奖补一次,原则上由标准起草单位中我省排列第一位的单位申报。同一单位每年奖补不超过3项:

        (一)国际标准制修订(一项标准,下同):主导(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制定,奖补额度单项不超过50万元;主导修订或参与制定,奖补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国家标准制修订:主导(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制定,奖补额度单项不超过30万元;主导修订或参与制定,奖补额度不超过1O万元。

        (三)地方标准制修订:单项标准制定奖补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单项标准修订奖补额度不超过1O万元。

        (四)团体标准制修订:单项标准制定奖补额度不超过1O万元;单项标准修订奖补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公共支撑、研发平台类项目支持重点及标准

        (一)对涉及全省大数据发展的公共支撑、公共服务、研发平台性质的支撑项目,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全额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对大数据企业申报的公共支撑、研发平台类项目,支持项目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进行补贴,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年仅能申报l个该类项目。

        (三)对事业单位(包含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支撑、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平台、重点行业公共平台,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的安排补助。

        第十一条  大数据课题研究类项目支持重点及标准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大数据课题研究类项目。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原则上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的30%。

        第十二条  大数据人才培养类项目支持重点及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大数据人才培训、人才服务等人才培养类重点项目,对该类项目原则上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第十三条  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基地)类项目支持重点及标准

        (一)对数字经济产业基地、重点园区等基础设施新增项目投资,给予支持金额不超过当年项目投资额20%,且正在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若连续支持的,不超过三年。

        (二)对申报全省数字经济试点示范(园区、基地、小镇)单位,采取省、市资金配套支持试点示范创建,单个试点示范单位省配套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贵州省大数据行业发展具有引领性的标志项目可给予连续支持,支持年限不超过五年,单个项目补助总额累计不提过3000万元”

        第十五条申报项目的“项目投资额”,在企业申报单位出具承诺“材料真实合法性声明”前提下、以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中录入的项目投资额为准。

        第十六条  推动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等事项承诺,采取“绩效承诺奖补”方式支持项目发展,先期下达项目奖补资金的30%‘项目建设完成后,拨付剩余奖补资金。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贵州省依法注册满一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中央在黔企业,省投资促进局认定的省及市、州政府招商引资引进落户的重点企业除外)。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企业上一年度有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

        (五)社会信用良好。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下列资料、并完成网上申报: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三)营业执照(新版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作方案。

        (五)项目有关认定、批复等材料。

        (六)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记录。

        (七)企业上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项目投入审计报告。

        (八)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

        (九)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主管部门或省大数据局相关处室受理申报项目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公示

 

        第二十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省大数据局相关处室对支持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中请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省大数据局相关处室根据初审情况,决定是否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需要实地核查的项目,由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省大数据局负责组成工作组,对项目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核查人员作为责任人,核查后须出具书面核查报告并签名。

        第二十二条  压实申极主体责任,层层审核推荐。地方申报的项目,由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推荐,经省大数据局组织专家评审、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省直部门、中央在黔企业项目直接由省大数据局处室审核,省直部门下属单位、中央在黔企业下属企业由上级部门审核后推荐,根据项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开展专家评审的项目,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项目评审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按照省级财政资金相关规定,拟支持项目会商省财政厅后,下达项目资金文件。市县财政部门、大数据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  拟支持项目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省大数据局提出书面意见,由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处室会同相关处室开展项目凋查,并责成项目推荐部门核实相关情况。调查属实的,取消专项资金支持资格。


第五章  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州)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属地申报的项目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大数据局备案。省大数据局会同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对省直部门项目、中央在黔企业、省属企业竣工项目组织验收。原则上通过验收的项目申报单位才能继续申报下一年皮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结效评价:

        (一)获得支持的项目,应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省大数据局处室审核后的绩效目标是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做据。

        (二)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项目申报单位对具体项目绩效进行自评,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对本年度推荐的项目自评开展审核,并出具评价意见上报、省大数据局对项目绩效评价意见进行复核或再评价。

        (三)省大数据局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前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资金抽样率不低于全部金额的60%,项目数量抽样率不低于30%,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及项目单位再次申报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省大数据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与省大数据局专项资金相关工作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与省大数据局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不好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缩减对其项目支持力度。对被收回资金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不受理其项目申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获得支持的企业,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专项资金除用于项目本身建设外,还可用于项目运维或云服务购买.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工作人员管理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执行。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白发布之日起试运行。


        附件: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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